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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雅專欄

法學與博雅教育-程源中
法學與博雅教育-程源中

博雅專欄

法學與博雅教育-程源中

法學與博雅教育

 

  並不令人意外的是,有這麼多的法學研究和司法分析,它們並非原創性,並非經驗性;它們因襲傳統而且脫離現實,是全然的文字和論辯(事實上是冗長好辯),狹隘地專注於釋義問題,著迷於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決,且被細瑣短暫而非明顯、科學且描述性的辨別所佔據(Posner, 1993: 468)。

 

  這不是網路鄉民的酸話,而是出自前美國聯邦第7巡迴上訴法院法官、同時也是著作等身知的名學者R. A. Posner。Posner向來以跨領域的博學著稱,他會做出這樣的評論,同樣不令人意外。事實上這段評論不全然是批評,同時也在描述法學研究(legal scholarship)的這個特徵:它似乎有某種隔絕性,有時看來不符合我們的道德直觀,經常拒絕將經驗數據照單全收,在自己的小圈子進行一般人不易理解的語言遊戲。

或許專業技術的研究難免形成某種隔絕性,例如醫學或會計。但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:相較於其它學門,或許是法學研究的隔絕性招致了最多的不安與批評。一般人對它通常會採取更強烈的批判性視角,對其難以理解之處會有更大的反應。我們很難在其它的專業技術領域看到同等情況,這種存在於專業和日常間的緊張關係,也投射出法學在博雅教育中的特殊性:它究竟只是一個認識法律專業的「窗口」,還是應該和其它學門進行更深的有機連結,尤其當博雅作為一種全人教育?
 

  Law in the Liberal Arts一書收錄了法學及不同領域學者對於相關問題的看法。雖然該書有其特殊背景(美國的學士後法學院),問世也達20年,但其中某些觀察和洞見,至今日看來仍十分具啟發性。D. J. Goodman和S. S. Silbey認為專業法學是一種「訓練」,但博雅法學是一種「教育」;前者將法律視為某種事實,後者將法律視為某種「道德成就」:法律必須連結更多的對話以獲得正當性。這樣的連結是重要的,因為欠缺正當性的法律系統,就只是對於生活世界的殖民,而博雅法學協助建立了這個連結(2004: 17-40)。K. J. Bybee進一步主張,博雅法學和專業法學的真正不同,在於前者更深刻地根植於政治生活。它將經常看似混沌不一致的判決解碼,讓人瞭解法律這種反多數權力,如何在詭譎的政治系統中調和各種爭端。就這個意義來說,它是民主自我治理的基礎(2004: 41-68)。A. Sarat呼應前述三人的看法,認為專業法學的特徵,是將法律與道德及政治分離,這也是法學院如何讓學生「像法律人一樣思考」的關鍵。至於博雅法學的任務,則是重新建立這個斷裂的連結,並留意法律對於暴力的獨佔性(2004: 84-106)。


  然而法學院中的法律人,未必會完全同意這些看法。先不論現今法學發展有越來越多的跨領域研究,前述觀點多少給人這樣的印象:專業法學只關心「法律是什麼」,博雅法學更關心「法律應該是什麼」。但在憲法訴訟中,兩造經常在沒有明文規範和先例的情況下,提出各種論據去爭辯憲法該如何理解。雖然法院必定在最後聲稱自己的裁判是基於憲法意旨,但他們處理的究竟是「憲法是什麼」,還是「憲法應該是什麼」,抑或是兩者在此無從區別?不只在憲法法院,由於法律文義結構的開放性,當法官在幾種可能的詮釋中決定「法律是什麼」的時候,其實也在思考「法律應該是什麼」。即便將法律當成事實,這類事實最有趣而弔詭的地方,就是它同時內建了「法律應該是什麼」的理想面向。除此之外,法律不是要給予特定個案最完美的結果,而是要在穩定可預見的考量下,對絕大多數的案例產出一般性的合理結果。這個功能的實現,相當程度上賴於每一個裁判對於既有法律實踐的交互參照與遵循,這多少導致法律僵化難理解的外貌,以及不時出現的反直覺結果。然而正是這些不討喜的部分,維繫了普遍、一致、客觀等我們珍視的現代法律特徵。


  所以Law in the Liberal Arts中的看法錯了嗎?倒也未必。該書中的某些論點,似乎認為博雅法學應該有更強的批判性,避免像專業法學那樣教學生「如何像法律人一樣思考」。但本文認為,其實博雅法學正是要先讓學生知道法律人如何思考。就如前述,法律是一種內建理想面向的事實,法律人的日常固然有操作機械性事實的部分,但也經常在這些事實的理想面向,進行評論者所期待的規範性思考。規範性思考會連結到政治道德,但法律不能單純地代表個人或是某群體的政治道德觀點,而是要協調不同政治道德觀點 — 這個立場本身就是一種政治道德觀點。所以專業法學其實一直都在面對某種二階的政治道德問題。法律對這些問題的思考是受限的,因為它不能只是一場精彩獨特的辯論,還必須兼顧整個系統的安定性。

  學會像法律人一樣思考,意味著瞭解法律處在事實與理想的張力中,瞭解法律人只能進行受限的規範性思考。當然,這個結構絕非法律自絕於外部批判的藉口。在這個結構中,事實與理想、安定與彈性該如何平衡,預設了無數的價值問題。這些價值問題必須連結到更多對話,因為法律作為壟斷的暴力,一旦失去與外部對話的聯繫,就失去了正當性。即便最功利的思考也足以告訴我們,失去正當性的法律系統會有多糟糕。


  一旦我們大方承認博雅法學一樣要先瞭解法律人如何思考,Law in the Liberal Arts中的看法反而有了更深的著力點:不同學門(無論是社會科學、人文學甚或自然科學)不再只是以本位觀點對法律提出批判,而是在瞭解法律的先天結構限制後,從跨領域觀點更準確地指出法律有什麼樣的改進空間。這樣的博雅法學不再只是「非真正法學」,而是專業法學的珍貴資源與養分。這樣的多面向博雅法學,可以讓個體脫離空泛的價值與口號,實際認識民主法治的艱難與美好,而這正是良善政治生活的基礎。

 
 

參考文獻:
Bybee, K. J. (2004). The Liberal Arts, Legal Scholarship, and the Democratic Critique of Judicial Power. In A. Sarat (Ed.), Law in the Liberal Arts (pp. 41-68).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.
Goodman, D. J., & Silbey, S. S. (2004). Defending Liberal Education from the Law. In A. Sarat (Ed.), Law in the Liberal Arts (pp. 17-40).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.
Posner, R. A. (1993).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.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.
Sarat, A. (2004). Crossing Boundaries: from 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to an Integrated Conception of Legal Scholarship. In A. Sarat (Ed.), Law in the Liberal Arts (pp. 84-106).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